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汤秦的委托,指派本所刘涛律师担任其一审诉讼代理人,经依法参加庭审活动,通过法庭的调查,就本案争议关键问题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告汤某系被继承人汤1与孟1双方婚生女,依法享有继承被继承人汤1遗产的合法权利。被继承人汤1与原告生母孟1,2009年9月23日经西安市雁塔区民政局协议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证字号L6101132000901234,双方同时签署了一份《离婚协议》。该《离婚协议》第2条约定“汤所住的陕西省钢材公司家属房31号楼一单元二楼东户归汤所有。”即该房产为(碑 南区31号,房号10201)房屋归被继承人汤1独自拥有。该《离婚协议》倒数第二行“百年以后一切(房子、股票等家私由汤某继承)”及《离婚协议》最后被继承人汤1人签名、按指印、落款时间2009年9月22日,具有了被继承人汤1自书遗嘱的性质,属于被继承人对于独自拥有房产的处分行为,一审法院应当依法认定被继承人汤1对于上述房产的遗嘱处分行为,认定该遗嘱处分的合法有效。
二、2009年11月17日原告生父汤1与被告居某雁塔区民政局办理了登记结婚手续。婚后被告居某与原告生父汤1经过11天的短暂生活在原告生父汤1处骗取2万元后于2009 年11月28日离家出走杳无音讯,直到原告生父汤1,2011年4月12日死亡亦未出现。虽然被告居某系被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但被继承人在2009年9月23日与孟1协议办理离婚手续时已经对其拥有的房屋做了遗嘱处分归原告所有。同样被告汤2虽然自四岁开始随生母孟某与被继承人汤1一起共同生活,形成事实上的抚养关系,具有合法的继承权,但被继承人在2009年9月23日与孟某协议办理离婚手续时已经对其拥有的房屋做了遗嘱处分归原告所有。故被告汤2依据被继承汤1的自书遗嘱无权继承被继承人的上述房产。
综上所述,被告汤2、居某对于被继承人拥有的上述房产无权继承,原告依据被继承人汤1在《离婚协议》确定的自书遗嘱内容具有合法的单独继承权。请求贵院依法判令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陕0103民初1420号判决书依法令:被继承人汤1名下的位于西安市碑林区朱雀东坊南区31号8幢10201号房屋一套由原告汤某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