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隔两年又余,历经一审、二审、重审,终于获胜,确认行政机关行为违法。
原告三原面粉有限公司、邢、王、王、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划许可一案,向三原县法院起诉。咸阳市中级法院2015年12月8日作出(2015)咸中行他字第00022号行政裁定,指定本案由淳化县人民法院管辖。2016年5月11日淳化县法院作出(2016)陕0430号行初1号行政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上诉咸阳市中级法院,2016年11月15日作出(2016)陕04行终62号行政裁定,撤销(2016)陕0430行初1号行政判决,将本案发回淳化县法院重审。2017年12月25日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陕0430行初3号行政判决书,确认被告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 城2014045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行为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