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11)渭刑字第00176号
公诉机关渭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刚男199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咸阳市人
公诉机关以抢劫罪追究王刚刑事责任,并建议在三年至五男范围内处刑。
辩护律师经过深入分析案情,全面了解案件情况,多次会见被告人,收集了大量有利于被告人相关证据,在辩护意见中详尽的提出对被告人在三年基准刑一下量刑,经过努力被法官采纳,判处被告人王刚有期徒刑一年。宣判后被告人不上诉,被告人及家属十分满意,深受好评!本律师也非常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