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涛律师亲办案例
建设工程纠纷大获全胜
来源:刘涛律师
发布时间:2011-05-17
浏览量:783

(2010)临民初字第1505号民事判决书

原告西安市长安建筑开发集团公司

被告西安市临潼建设局实业开发公si

有于案情复杂,情节跌宕,不便阐述。判决如下:

一、西安市临潼建设局实业开发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西安市长安建筑开发集团公司工程款及保证金306881.55元。

二、显示临潼建设局实业开发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以306881.55元为基数从2008年10月1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2010年8月25日。

逾期履行,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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