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涛律师亲办案例
成功代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以政府责令支付数额准
来源:刘涛律师
发布时间:2016-10-18
浏览量:589

公诉机关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某某,男19591021日出生,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一项目经理,浙江萧山人。2016118日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莲湖分局刑事拘留。

案情:高某拖欠刘某23名工人、周某11名工人、张某18名工人工资分别为452280元、160330元、125400元,共计738010元高某拒不支付。20151022日,西安市莲湖区人力和社会保障局做出连人社监令子(2015)第0686号《责令改正决定书》要求**公司在20151025日前支付23名工人工资230923.75元。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以高某拖欠工资738010认定拖欠工资额显然错误,西安市莲湖区人力和社会保障局做出连人社监令子(2015)第0686号《责令改正决定书》明确确定的数额为230923.75元,其余款项并未经过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而仍不支付,故凡未经该程序的部分不能计算在本罪数额之内。经过本律师的精心准备及努力,莲湖区人民法院采纳了本律师认定的拒不支付数额23092375元,认定了被告人如实供述坦白的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2016)陕0104刑初552号判决书,判处被告人高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万元整。

以上内容由刘涛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刘涛律师咨询。
刘涛律师合伙人律师
帮助过7262好评数32
  • 办案经验丰富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西安市长安南路丽融大厦3层449号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刘涛
  • 执业律所:
    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6101*********904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陕西
  • 地  址:
    西安市长安南路丽融大厦3层44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