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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改判获胜
来源:刘涛律师
发布时间:2018-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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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改判获胜

上诉人孙1与上诉人郑2及被上诉人西安飞机工业装饰装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2017)陕0114民初247号民事判决,上诉人孙1委托本律师,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本律师深入研究一审判决书的认定事实部分及法律适用部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时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经过本律师的努力,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陕01民终665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孙1的全部诉讼请求,彻底维护了上诉人孙1的合法权益,维护了法律的尊严。

本案属于委托合同纠纷,委托合同系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受托人为委托人处理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利息。

本案中西装公司虽然主张上诉人孙2为河南雅宝项目的实际承包人,但孙1是否为涉案河南雅宝项目的实际承包人,系孙1与西装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与孙是否与郑2之间建立委托关系并无必然联系。二审中通过郑2对其接受委托的过程亦无法显示孙1与郑2之间存在委托的事实,故一审判令西装公司与孙1共同偿还郑1就涉案河南雅宝项目垫付费用,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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