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涛律师亲办案例
第三人撤销之诉获胜
来源:刘涛律师
发布时间:2019-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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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智案例  第三人撤销之诉获胜

承办律师:刘涛

案情介绍:

张某一与张某二系亲生兄弟,2018年父亲张某元去世后,在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将遗产分割完毕。20191月,原告张某三(系张某一、张某二同母异父的姐姐)将张某一、张某二诉至法院,认为其系被继承人张某元的继女,依法应当享有继承权,新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陕0102民初1090号调解书无故剥夺了其依法享有的继承权,因此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该调解书。被告张某一委托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刘涛律师出庭应诉,经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9)陕0102民撤5号判决书依法判决,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提起上诉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陕01民终8731号判决书,驳回了上诉人张某三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依法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庭审过程:

第三人撤销之诉是针对法院生效文书的内容错误,有损害应当参加诉讼而未参加原诉审理程序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情形,赋予该案外第三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生效文书的法院提起诉讼,以撤销或变更生效法律文书保护自己权益的诉讼程序。

本案中,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原告张某三与被继承人张某元是否系继子女关系以及是否形成扶养关系。

我方认为:从事实上讲,原告与被告张某一张某二均自认为原告与被继承人张某元系继父女关系,但原告母亲再婚后,遂将其送至北京的二姨家生活,并于成年后在北京定居,因此原告年幼时并未受到继父的照顾与抚养,成年后亦未尽到赡养义务,并未形成扶养关系;从证据上讲,原告提供的加盖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人事办公室公章的表格复印件与被告方提供的加盖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人事办公室公章并加盖与原件一致印章的表格复印件内容冲突,且未加盖与原件一致签章,因此对该复印件不应予以采信;原告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户口登记簿上载明与被继承人张某元之间系继子女关系,而确认当事人之间存在亲属关系的主要证据为户口簿而非照片。相反其在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1988)东民字第922号民事案件审理时称其父母为张某铎、金某敏,并非是张某元、金某英。且上述生效判决也认定原告自幼受到张某铎、金某敏的抚养,只是因为没有确立收养关系及成年后未尽到较多扶养义务对其主张不予支持。由此,新城区人民法院在审理张某一与张某二继承纠纷一案期间未通知原告张某三参与诉讼,并无不当。

法律解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之规定,原告主张其与被继承人之间形成有扶养关系的继父女关系,应当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反之,应当承担败诉的风险。而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前提,应当是该第三人对诉讼标的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且享有独立请求权。因此本案中,原告作为被继承人张某元的继女,要求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撤销生效的调解书,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之规定,形成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关系;反之,则不应当认定其具有法定的继承权利。

扶养关系泛指家庭成员之间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顾、精神上的关爱,包括抚养、扶养、赡养三种具体形态,属于“扶养”的广义用法。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从文义理解的角度解释,就是对继父母尽到了赡养义务的继子女。如果理解成继父母和继子女有抚养与被抚养关系是继子女获得法定继承权的前提,就变成了“有被扶养关系的继子女”,这与条文的含义不符。继承法的立法宗旨是鼓励家庭成员之间在物质与精神方面相互帮扶、供养,鼓励家庭成员之间和睦亲善。从立法宗旨来理解,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强调的只能是继子女继承权来源于其对继父母尽到赡养义务的先期行为,与继子女是否成年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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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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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职  务:
    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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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101*********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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