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庭宣判被告人生产假药罪有期徒刑6个月
承办律师:刘 涛,种嘉楠
案情介绍:
被告人郝某伙同同案犯侯某(已故),以买入中药并分包包装、粘贴假标签的方式生产假药,并从中获利四万余元。2018年8月12日,西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检查中发现后在现场查获大量药品及医疗器械。仓库中查扣的中药饮片经评估共计76127.9元。2019年5月21日,被告人郝某前往投案自首;2019年6月19日,经新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庭审过程:
辩护人通过多次会见、阅卷等前期工作,深入了解案情。在审查起诉阶段提交辩护意见书,提出辩护意见称,被告人郝某与侯某系共同犯罪,虽在卷宗中无相关证据直接证明二人系共同犯罪,但多名证人的证言均可证明两人存在交往,虽不能直接证明两人关系,但郝某的供述表述一致且符合常理,根据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建议检察院酌情考虑,认定郝某为共同犯罪;针对扣押药品部分,扣押药品中有部分西药,但该部分西药并未进行生产加工环节,因此被告人郝某仅需对扣押药品中的中药部分予以负责,即76127.9元。
法律解说:
庭审中,辩护人认为,对指控罪名无异议,被告人郝某虽在庭前对本案事实供述存在反复,但当庭表示其认罪认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款的规定,其行为依法应当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结合被告人家属已缴纳罚金3万元整,建议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6个月有期徒刑。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全部被法院采纳,当庭宣判,判处被告人郝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后经(2019)陕0102刑初X号判决书依法判决,判决被告人郝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庭前已预交)。被告人郝某当庭表示认罪认罚,不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