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裁决书
雁劳仲案字[2011]556号
一、被申请人 ----应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依法支付申请人未订立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差额19200元,口发的工资496.8元及2011年7月份的工资992.7元。以上共计20689.5元。
二、本申请人应依照有关规定为申请人办理2010年4月至2011年7月期间的社会保险的参保手续并缴纳费用,具体补缴办法及数额,以各保险经办机构的审核认定为准。
如不符本裁决,应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