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魏婵绒系原陕西音像出版社的退休职工,1978年元月因公致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影电视部颁发了工作人员残废抚恤证,伤残等级为三等甲级,依据陕人【2006】发157号即陕西省人事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伤残鉴定工作试行办法》的通知第五条之规定,该伤残属于7级伤残等级。申请人凭该伤残抚恤证自1986年至1999年一直领取相应的抚恤金。
鉴于原陕西音像出版社于2002年与陕西广播电视报社合并成立了陕西广电报刊音像出版有限责任公司,故申请人的上述抚恤金应由被申请人陕西广电报刊音像出版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支付。申请人一直以来,屡次找单位相关领导给予解决,均未果。
申请人无奈委托本律师发律师函协调处理,经过本律师艰苦卓绝的努力,终于为委托人获取3万元的伤残抚恤金及落实解决了后续每年的抚恤金由单位每年年底支付相应的数额。维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获取了委托人的高度赞扬!委托人感叹自己的维权,自2000年开始,经历了10余年抗挣,在刘律师的帮助下终于圆梦!